2013年5月14日,四川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广汉三星堆未经四川金顶的许可而使用“峨眉山牌”注册商标,侵害了四川金顶的商标权,处罚金369万元。
知情人士称,如果行政复议结果出现大的偏差,广汉三星堆将再采取行政诉讼手段,届时四川金顶将再次面临官司。
1、子母公司留下“毒瘤”
四川金顶前身为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厂,主营业务为水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1988年9月,峨眉水泥厂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了金顶公司。
2009-2011年,四川金顶的净资产分别为-1.49亿元、-7.50亿元、-7.15亿元,被上交所“披星戴帽”。随后,公司相继剥离了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的水泥资产,其中包括存在“峨眉山牌”水泥商标争议的成都公司。
1991年1月,四川省峨眉水泥厂同原成都市青白江区经委联合建立了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即成都公司前身。根据合同,四川省峨眉水泥厂的投入占资产总额的57%,额度为424.65万元,其中包括“峨眉山牌”商标等投入软件折价款120万元,因为不符合规定,“峨眉山牌”商标并没有被纳入资本金。
1994年,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变更为四川金顶集团青白江水泥厂,2002年变更为成都公司。2005年,控股母公司金顶集团将成都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自然人陈雪华,在剥离成都公司资产时,并未对“峨眉山牌”商标的权属情况进行公告。
争议伏笔就此埋下。2011年,成都公司委托广汉三星堆生产“峨眉山牌”水泥10万吨,但在生产了1万3千吨时,四川金顶则声称其为“峨眉山牌”商标持有人,并以商标侵权向四川省工商局举报。但成都公司则称“峨眉山牌”商标权归属于自己,其授权广汉三星堆使用完全合法。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成都公司人员认为,“峨眉山牌”水泥商标由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厂于1985年1月30日注册,虽然成都公司成立时“峨眉山牌”没有被注入公司资本金,但是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企业资信证明、联建合同等大量证据都能证明该商标作价120万元投入了原青白江分厂中,也就是说“峨眉山牌”属于成都公司。
但是,四川金顶并不这么认为。公司表示,经四川省工商局审查确认,2008年11月21日,“峨眉山牌”水泥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已经转让给四川金顶。四川金顶自2008年11月21日至2015年1月29日为“峨眉山牌”水泥商标的合法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四川金顶董秘闫蜀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成都公司在注册成立时,并没有把“峨眉山牌”注入到资本金,还应属于四川金顶所有,公司在转让成都公司后并没有追究该商标的使用权,是因为当时成都公司处于停产状态。闫蜀透露,在使用“峨眉山牌”商标生产的水泥企业目前不止成都公司,还有至少四家公司在使用该商标,公司将继续明确商标的使用权。
2、第三方无故“中枪”
在“峨眉山牌”权属不清的情况下,四川金顶向四川省工商局举报广汉三星堆侵犯公司“峨眉山牌”商标使用权。而广汉三星堆在2011年就从成都公司取得了该商标的使用授权,因此成为该商标纠纷的牺牲品。
2012年10月,广汉三星堆收到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广汉三星堆侵犯四川金顶的商标权,对广汉三星堆处以500余万元行政处罚。
广汉三星堆则认为,四川金顶在“峨眉山牌”商标问题上不但欺诈了成都公司,也欺骗了广汉三星堆,致使公司面临重大经济损失,先后向德阳、乐山两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四川金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但是四川金顶公告称,未收到任何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而对于再次面临的上述369万元罚金,广汉三星堆代理律师刘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广汉三星堆目前已向国家工商总局要求行政复议,复议结果预计在7月底公布。
刘律师认为,从四川金顶和成都公司的历史沿革及相关事实来看,“峨眉山牌”商标权属尚存争议,在成都公司成立及被转让时,对“峨眉山牌”商标专用权的权属都没有明确。事实上,不论成都公司注册时还是该商标案产生后,四川金顶对成都公司使用该商标都是默认态度,也发函承认了成都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权。即使在“峨眉山牌”商标权属不明确的情况下,广汉三星堆受成都公司委托生产“峨眉山牌”水泥也完全合法,工商部门的处罚程序和结果存在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