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冬的父母认为,冬冬作为4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智力状况,对跨栏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不可能认识、预见和避免。而且,看护冬冬的唐老师仅具备小学教师资格,未接受严格的幼儿护理教育,不具有照顾4岁幼童的能力。幼儿园应对冬冬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幼儿园方面则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有幼儿园及老师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幼儿园才承担过错责任。幼儿园的三位老师带领幼儿在合格的场地开展正常的游戏活动,活动前老师讲解和示范,组织幼儿进行热身运动,在游戏活动过程中三位老师均在场维持秩序。事故发生后,老师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送冬冬就医。幼儿园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与幼儿园正常开展活动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事发时冬冬年仅4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周围的环境和游戏活动的危险性缺乏认知能力,身体协调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从幼儿园组织的游戏活动来看,游戏的目的并非为了使幼儿锻炼身体,而是为了拍照,因此老师在游戏过程中主要工作放在拍照上,而非组织幼儿活动和保护幼儿的安全。
其次,游戏共设三个障碍,且这些障碍对于只有4周岁的幼儿而言比较复杂,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老师虽然在游戏前给幼儿讲解了游戏规则和示范动作,但未能预见到该游戏的危险性并做好充分的防护措施,对造成冬冬在游戏过程中倒地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鉴于冬冬倒地受伤亦有其个人的原因,考虑喜洋洋幼儿园的过错程度,原审法院确定的责任分配并无不当,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