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对林晓雪的起诉作出判决。
判决称,林晓雪利用洪小明家庭成员的名义贪污国家拆迁补偿款,虽然洪小明是被拆迁人,应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但不表明洪小明有合法依据取得林晓雪贪污的国家拆迁款。林晓雪贪污的36万元的性质是国家拆迁补偿款,不是洪小明应得的拆迁补偿款,只是林晓雪和高亮害怕事情暴露时才将该笔钱转给洪小明,检察院对林晓雪侦查期间,其亲属代为退出上述赃款,那么洪小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这36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法院判决洪小明应返还给林晓雪36万元。
法院还认为,林晓雪将贪污的44万元转给洪小明,目的是为了掩饰其犯罪,该行为是一个非法行为,所以对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随后,去年底,法院根据同样的法律依据,判决洪小明应返还高亮8万元,驳回了1.2万余元利息的主张。
2008年,两拆迁干部利用已故未销户村民身份,虚构、冒领44万元拆迁款。
2010年10月,事情暴露后,两人向该村民家属退还了44万元拆迁款。
2011年3月,检察机关发现两人的贪污实事,为获取从宽处理,两人家属自掏44万元退赃。
2012年初,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两人5年有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44万赃款退还开发业主单位。
2012年8月和2013年1月,两人向法院起诉,状告村民返还44万元,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