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仅仅4米宽的过道,张甲与张乙两兄弟从2002年争夺到现在,双方你争我夺共历经3次诉讼。近日,兄弟俩再次为纠纷走上法庭,弟弟张乙起诉哥哥张甲排除、清除过道杂物。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张乙的诉讼请求。
张甲、张乙两兄弟相邻居住,两家之间有一宽4米的过道。哥哥张甲一直认为该走道属于自家宅基范围,于2002年在走道上建院墙及房屋,弟弟张乙以所建院墙及房影响其正常通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甲将其建筑拆除。后经审理法院认定这4米过道属于集体的土地,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及院墙确给张乙出行带来不便,遂判决张甲将过道上属于张甲所建的建筑物拆除,判决生效后并经法院强制执行。此后,张甲便在过道上堆积杂物和石料,仍使张乙无法出行。
2003年2兄弟再次走上法庭,后仍判决张甲将砖瓦石料等清除。虽然经过了两次诉讼,张甲仍不服气对4米过道耿耿于怀,便又在该走道上栽杨树、柳树及花草,并在张乙家门口堆放树枝等杂物,张乙于2007年又一次将哥哥诉于法院,判决再次认定张甲将栽种在走道上的杨树、柳树、花草及堆放在原告家门口的树枝等杂物清除。现虽经法院执行,但过道又有新生长的树木,张甲又堆放了木板、树枝、石棉瓦等杂物。现在张乙再次走上法庭要求张甲将树木及杂物清除。
哥哥张甲在法庭上仍然辩称此四米是其宅基地使用范围,弟弟张乙房后有是官道,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走道为村民通行所用,任何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堆放杂物,被告张甲在走道上堆放杂物,有碍村容村貌,亦影响他人通行,理应移除,故张乙要求张甲移除堆放的杂物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甲称该走道属于其宅基范围,与此前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张甲将杂物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