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些个人因素、历史原因以及政策性障碍的影响,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公民无户口现象。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明确提出,要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等八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记者了解到,此次山东省出台的实施意见亮点颇多,除解决好国办《意见》规定的无户口人员外,山东省还将重点解决好以下四类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第一是要全面登记既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又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被收养人员的户口。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亲缘关系的,收养人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其将被收养人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第二是全面登记生活无着的滞站流浪乞讨人员户口。对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第三是全面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户口。
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儿童或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第四是全面登记因婚嫁等原因流入山东省的无户口人员户口。因婚嫁等原因流入山东省的无户口人员,要根据口音、生活习惯、亲属关系等途径查明原籍,核实是否登记户口。原籍无法查清的,公安派出所可根据调查情况,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通知要求,对以上四类人员,山东省公安机关将及时采集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发现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1%人口抽样调查、社会保障救助、户口登记清理整顿等工作,全面摸排本地区、本部门掌握的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情况,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逐一分类登记造册。同时还要全面梳理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坚决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任何前置规定或附加条件,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
(原标题:山东省印发实施意见全面清除公民无户口现象)
引用法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