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女方在庭审中称,被告男方婚后在上海市经营网店,从事服装销售,每月销售额较大,且经过多年经营,网店已经是皇冠店铺,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故要求将男方经营的网店及关联支付宝余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往来流水频繁,该淘宝店铺有较为稳定的客户源及收入,具有一定的价值,故法院结合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的经营状况及淘宝店铺、支付宝的特性,酌定被告应当补偿原告淘宝店铺价值、支付宝流动资金的相关补偿25000元。
尽管近些年关于虚拟财产的诉讼案件在逐渐增多,但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虚拟财产的归属作出明文规定,使得审理中难以对其进行估价和分割。
在虚拟世界的刀光剑影中,网络游戏玩家花钱购买和抢夺来的“武器装备”被盗走,那么这些网络虚拟的“武器装备”在现实社会中如何能够得到法律保护?我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已经过去了十余年——2003年,在线收费游戏“红月”的玩家李某某发现,其耗时两年花费上万元现金购得的几十种虚拟“生化武器”突然不翼而飞。丢失游戏装备的李某某在与服务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从而引发了我国虚拟财产纠纷第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将李某某在游戏中丢失的虚拟装备恢复,并赔偿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不满结果均提起上诉。2004年12月16日,北京市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至今日,关于虚拟财产如何界定、虚拟财产的特征、如何保护虚拟财产等问题,仍然没有立法来明确规定,这也给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带来了当事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难、网店经营账目清算难、网店财产分割难等难题。
在虚拟财产纠纷中,除了财产分割案件,财产继承纠纷也经常出现。2012年7月17日清晨,淘宝女装皇冠店店主小艾被家人发现在睡梦中离世,她苦心经营两年的淘宝店铺随之被关闭,此举引发外界对于淘宝店铺虚拟财产能否继承和转让等问题的热议。
在杨立新看来,草案让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有法可依,为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网络店铺的ID是由电商平台提供的,那么电商平台和网络店铺店主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是赠予、转让还是租赁?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网络店铺这一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那么当电商平台和网络店铺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就没有统一的尺度去评判。”杨立新以网络店铺的转让为例,进一步说明了草案的意义。
民法总则草案中关于虚拟财产的规定,被视为开启立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序幕,此后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时或许会对这类问题进行明确。
“从总则的角度看,当前对于虚拟财产和数据保护的规定比较到位。但是作为具体制度,究竟怎样界定其权利,应当是物权法的问题。”杨立新坦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