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2年,例如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应在2年内提起诉讼。现实中,一些债务人“藏起来”,以此达到诉讼时效过期的目的。
去年5月,江苏太仓市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债务人当庭承认欠钱,可抗辩称已过了2年诉讼时效;债权人则拿不出确切证据,证明自己在2年时效内,曾催债。后经法官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借款人仅归还了部分款项。
梁慧星表示,在起草民法典的讨论中,民法学者一致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过短,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有必要予以适当延长。
一审稿采纳了学界观点,对民事诉讼时效做出重大修改,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现行2年延长为3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解释说,“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
二审稿、三审稿均沿用了一审稿的设计。不过,此前三次审议过程中,不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3年诉讼时效还是太短,应延长到5年,乃至10年。委员陈文斌就提出,“有些国家甚至没有时效,只要是侵害、被侵害,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请诉讼,而我们规定为3年,根据我国老百姓现有对法律的认知,我觉得时效太短。
也有委员不赞成继续延长,认为法律并不保护权利“睡眠者”。史莲喜就提出,“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减少法院诉累,将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限再延长,既不符合长期以来人民已形成的法律观念,也不符合诉讼时间制度的价值目标,容易导致法律秩序上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