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该案的共同侵权行为发生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民事教唆的主体?如果能成为教唆主体,能否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其监护人替代承担了赔偿责任,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显失公平?对上述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本案的处理有多种不同意见,给办理该案带来了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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