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为无民享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该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等,或该公民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的配单位或生产单位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书面申请,即为认定公民无公民事行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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