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得出这一结论,《继承法》是特别法,根据该特别法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必须年满18周岁),否则其所立遗嘱无效。
(2)1986年7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据此,得出一结论,施行时间在后的《民法通则》相对施行时间在前的《继承法》是新法。
(3)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据此,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②新法优于旧法。结合本问,同时涉及到了两个规则的适用。 ①所谓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
②所谓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如继承法。
(4)从纯扣条文字眼来讲,对于“甲立遗嘱的行为”,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按《继承法》来处理,即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立遗嘱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立遗嘱,怎么也是对自己死后的安排,咋看也该是重大行为吧(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仍应慎重处理,一般而言,一个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死”这个问题的意义似乎看得不会太明白,尤其是现在的这些小孩们。故在这个问题上,不应认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