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生来就有的,而是要根据其智力发展情况而确定。所谓智力发展的状况,主要是指能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就是指缺乏认识能力和起码的判断能力。
民法通则根据这一标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缺乏认识能力或起码判断能力人的利益,以及他们的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缺乏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人如果参加民事活动,他们自己的利益既得不到保障,还会扰乱政党的民事活动秩序,使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失。
民法通则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个标准,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态。
对于年龄,民法通则是这样分类的:
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到十八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以上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民事活动是指具有一定经济意义活动,而不是简单的民事活动,例如买冰棍、铅笔等活动。
此外,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精神状况,民法通则区别三种情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院针对精神病人规定了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部分地从事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需要规定监护人。这样的规定可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明确了他们的地位,对保护交易的安全,以及他们本人和监护人利益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