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构成,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家庭(农户)。
(二)其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使用、经营、收益权以及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其他权利与义务,是通过与集体订立的承包合同确立的。它的活动宗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性生产经营,其活动范围应在承包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只有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订立了承包合同后,他才具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农民虽然从事商品经营,但没有承包关系,例如,自投资金专门从事养猪、养鸡、养鱼等商品经营的,不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农村集体经济内部的承包关系,不改变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集体的某种统一经营管理的职能。法律在线咨询从本质上说,它体现的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与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个体农户有本质区别。
(四)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承包的,以承担;家庭承包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五)无需经过核准登记。其成立、存在和活动的依据是它与发出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当承包合同期满或解除承包合同以后,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