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该《规定》是第一次对农村“出嫁女”的权益保护等棘手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引起了与会专家的关注,并引起各方热议。
在本报今年8月开展物权法讨论时,南宁市石埠镇的黄先生曾来电反映,他母亲是“出嫁女”,江北西堤被征地后,其他人都得到了相应的分红和补偿,但村干部却说他母亲是外姓,所以没得到任何分红,这是否合理?按《规定》,类似的问题将有一个合法的解决渠道。
在《规定》中,最令专家注目的是第四章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的论述。相关条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受农村集体资产分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因户籍政策原因,户籍不能迁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记者发现,《规定》不但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确定范围,并拟对“出嫁女”享受集体资产收益分配问题作出规定。但与会专家就出嫁女是否可享受集体资产、以及除了户籍标准外,还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标准、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规范“出嫁女”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激烈讨论。草案同时规定了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的前提、分配的原则和程序。
另外,还规定了对农村集体经济分配资产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的处理渠道。
南宁市法制办的一份“起草说明”对制定该《规定》的必要性作出详细的阐述。“说明”披露,近年来南宁市的农村集体资产存量迅速增长,到2004年底,全市1481个村委会、32903个村民小组农村集体资产总额已达到22亿元。“说明”表示,目前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还存在较多问题,在集体资产分配上存在不公现象,存在侵占、私分、无偿占有、低价承包、变卖、折股等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情况。因此,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急需指定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的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2005年2月,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将该《规定》正式列入2005年的立法计划,并责成南宁市法制办负责起草相关草案。
“出嫁女”的权益这个敏感问题开展立法,在广西还是首次。顿时,这个法规何时出台,以及出台的具体内容成了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才出炉在当天专门就《规定》召开的专家讨论会上,来自各个领域的专家们对政府敢于面对长久难以解决的“出嫁女”问题,表示赞赏。他们对立法保护“出嫁女”的初衷也给予肯定,认为在农村集体财产“越滚越大”的现实下,及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保护类似“出嫁女”等农村成员的权益。
南宁市政协的一位专家说,该部门2003年曾对南宁市的基层组织进行调研,发现农村的集体资产“变了样”,不再是单纯的分田到户。
比如一些地方,村里大片土地被外来者承包,村里每年可以收取很大一笔租金。在一些城中村,村委会拥有综合市场。所以,农村资产的管理、分配显得十分重要和敏感。在有的地方,村委会以“出嫁女”和外出打工者等成员长期在外,没有对村里作过贡献,没有履行义务,拒绝分红给他们。这引起了不少纠纷。
有的专家建议,获得报酬就要有付出,“出嫁女”如果没有履行村里的义务,就不应该获得分红。《规定》应该明确“出嫁女”对农村资产既有权利,又有义务。比如村里选举、修路,长期在外的“出嫁女”和打工者就应该回来参加,出一份力。
现场一位法律专家则提出,法律不应该对私权干涉太多,农村资产分配等涉及问题太多,难以穷尽。如果有立法规定“出嫁女”等问题,可能会使行政主管部门难以适从。这些问题应该由村民村规民约来处理。
南宁市法制办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至于《南宁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还将广泛收集各方意见后才能出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