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并以列举的方式从五个方面对个人财产的范围作出界定。本文就审判实务中如何界定个人财产的范围以及婚前个人财产转化原则被取消后,个人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等六个方面,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进行探讨和分析,认为婚姻法对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过于简单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故建议在再次修订婚姻法或制定司法解释时明确个人财产的界定标准及范围。
【关键词】夫妻个人财产 范围【论文提纲】一、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二、审判实务中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对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相关几个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取消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规定的问题(二)关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列为夫妻一方财产的问题(三)关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问题 (四)关于无形财产的问题(五)关于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六)关于夫妻个人债务范围的问题
参考资料:1.巫昌祯、丁露主编:《新婚姻法学习读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年5月北京第一版。2.巫昌祯、丁露主编:《新婚姻法百问》,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年5月北京第一版。3.王战平主编:《中国婚姻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出版。4.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5.高洪宾:《婚姻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浙江审判》2001年6月第6期。6.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一版。7.赵国勇:《贯彻执行新婚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6月印发。
引用法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