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可见,财产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方式有两种,一为协议分割,一为裁判分割。分述如下:
第一,协议分割。协议分割有节省费用、和谐迅速的效益,故应优先适用。分割共有物,共有人之间能够协商的,按照协商确定分割方式。所谓协商,必须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即如果有共有人没有参与协商或者某一共有人不同意的,共有人之间就无法达成分割协议。需要明确定的是,即使分割协议达成,但共有人也没有取得分得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仅是取得要求履行分割协议的请求权,如果有的共有人不按分割协议履行义务的,其他共有人可以向人法院起诉,请求该共有人按照分割协议履行给付义务。
第二,裁判分割。这是共有人不能达成协议分割共有物的补救方法,以避免共有人欲分割而不得为之。共有人之间无法达成分割协议,依共有人之分割请求权,主张分割的共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分割。无论是按份共有财产还是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原告必须享有分割请求权,而且,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是共有人。也就是说,原告必须是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被告是反对分割的其余的所有共有人。共有物为不动产,参与分割的当事人,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者为准。
依《物权法》之规定,可知裁判分割的具体方法有三种: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分割。
实物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应该鼓励共有人之间通过协议达成调解的方法确定分割方式,在具备下述两个条件时,应当进行实物分割:从物理属性看,共有财产可以进行实物分割,这是前提条件;从经济价值看,不会因分割减损共有财产的价值,这是原则;换言之,即使共有财产从物理属性看可以分割,但不经济的情况下,也不得进行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共有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分割方式,共有财产难以进行实物分割后,应当对拍卖、变卖取得的价值予以分割。采取变价分割方式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从物理属性看,共有财产难以分割,或者虽然可以从物理上进行分割,但从经济价值看,会减损共有财产的价值;二为通过拍卖、变卖将共有财产变价为货币。
折价分割。共有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分割方式的,可以折价予以分割。这里所说的折价分割,是指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取得共有财产,对其他共有人给予金钱。采取该种方式,首先要评估共有财产的价值,然后才能进行折价分割。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处理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时,须依据私法自治原则,首先进行调解,希各共有人可以达成分割协议。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具体处理时,先考虑是否具备进行实物分割的条件。具备实物分割的,进行实物分割。在不具备实物分割条件的情况下,基于共有人的优先权,应先考虑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是否愿意接受共有财产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可以采取折价分割。如果没有共有人愿意接受共有物的,最后决定采取变价方式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