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刘某没有自觉履行。2009年9月,杨某向法院申请拍卖刘某房产,执行法院作出裁定拍卖刘某的房产。刘某以房产系其唯一的住所不得进行拍卖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其异议被执行法院驳回后,刘某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期间,刘某还以要求杨某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不当得利为由向珠晖区法院另起诉讼。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在依法组织听证后,了解到刘某因不服珠晖区法院对杨某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不当得利一案判决,已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正在民一庭审理中。针对该案的特殊情况,执行裁判庭联合民一庭法官召集双方进行协调,一方面希望双方顾念昔日感情各自退让一步,另一方面对双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经过十余次的协调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和解意见,并各自不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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