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身患疾病,没有任何收入,丈夫不但未承担扶养义务还提出离婚(lihun)
律师在法庭上为她据理力争,法院最终认为男方坚持离婚(lihun)实为不妥
王小燕没想到,以前与丈夫两地分居、聚少离多,日子都平平安安地过来了。好不容易丈夫转业到了地方,还被提拔为部门负责人,却两次向她提出了离婚。眼下,小燕身有疾病,又没有任何收入,她只能寄希望于丈夫承担起扶养义务了……
昨日,王小燕的代理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介绍说,41岁的李刚为我市某单位办公室主任。2000年他在部队服役时,经人介绍与家住大连湾某村的王小燕相识。两年后两人领取了结婚证,虽聚少离多,但夫妻关系还算不错。2006年11月李刚转业到地方工作。去年7月,他首次提出离婚,法院组成合议庭,先后三次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李刚服兵役期间,王小燕尽到了妻子应尽的义务,李刚转业后,双方虽出现矛盾,但属于夫妻间沟通不够,遂于2009年12月判决不准离婚。
今年7月,李刚第二次将王小燕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10月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李刚方面表示,与王小燕结婚后,由于人生观与性格等多方面差异,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早在2004年,他就向王小燕提出离婚,并断绝夫妻生活,不相往来,至今已有7年之久。
对此,张律师认为,王小燕与李刚登记结婚以来,与其相处和谐,还为李刚做过流产手术。李刚所称的“于2004年即已向被告提出离婚”不属实。因为在2006年李刚即将转业时,还去过王小燕家里拿走了她的户口本等证件,办理其工作安排事宜,如果那时就提出过离婚,王小燕不可能把证件交给他。
对于李刚所称的双方“不相往来7年之久”的说法,张律师给予了反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方可准予离婚。“感情不和”与“分居满2年”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本案有证据证明双方分居时间尚不足一年。此外王小燕因压力较大,身体情况每况愈下,患上了严重的“颈椎底动脉系统TIA”,需住院治疗。由于她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连住院所需5000元押金都拿不出来,便向李刚索要,但李刚置之不理。“李刚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
对此,李刚承认收到了王小燕向其要钱的特快专递信件,但其认为,双方正处于离婚期间,王小燕跟他要钱没道理。
庭审过程中,李刚提交了自己的公积金账户明细表、工资表等证据。张律师认为,李刚仅向法庭提供了极少的一部分证据,属于故意隐瞒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大部分意见,认为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但还未达破裂程度。且王小燕患病需治疗,李刚坚持离婚实为不妥。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不准李刚与王小燕离婚。(文中所涉离婚夫妻为化名)
以此案为例,针对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张荣君律师做出4点提醒:一是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问题。并不是夫妻一方认为“感情破裂”,就真的破裂了,而是由法院根据庭审情况,综合夫妻双方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矛盾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加以分析和判断。二是关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何时可以再起诉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三是关于一方隐瞒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向法院起诉再次分割。四是关于举证责任问题。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拒不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张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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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