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6日,她向陈先生索要剩余6.5万元欠款未果。易女士认为,陈先生应当按照分手协议的规定,向她支付剩余6.5万元欠款。
陈先生则认为,分手费补偿款并非是合法债权,这种主张违背法律规定,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陈先生表示,他从未隐瞒婚姻事实,更没有和易女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来往期间也没有共同经营。易女士是无业人员,交往期间完全是他在供养易女士。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易女士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陈先生同居期间存在共同经营。仅从陈先生单方签字的分手协议内容看,因该协议是易女士亲笔书写,主要内容是陈先生对给易女士造成的感情伤害承诺给予经济补偿,并不能证明是双方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法院认为,上述分手协议是陈先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又与易女士形成非法同居关系所产生。因非法同居关系已构成了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坏,因此基于上述非法同居关系所产生的分手协议,也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应确认为无效。(记者张蕾通讯员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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