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即使没有“封口费”,伍兹的情况如果出现在国内,同样在财产(caichan)分割中多割一点“肉”给妻子。
在离婚争产战中,常常会有妻子这样问律师:“我丈夫因为出轨才和我离婚的,他有错在先,我能不能让他净身出户?”上海东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蔡绍辉表示,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进行赔偿或者多分财产。
“但如果只是一般的出轨,妻子即使向法院提交了丈夫的出轨证据,法官也只是会在判决财产分割时适当向妻子进行倾斜,力度不会太大,基本上还是一个‘量’平衡上,不会引起‘质’的差别。”蔡律师说到。
离婚时只有在过错方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之4种情况(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时候,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例如婚外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家庭暴力的可以要求赔偿医疗损失和精神损失。
但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诉讼中举证比较困难,特别是想要获得对方同居的证据相当困难。蔡律师解释说:“即使你花大价钱聘请侦探公司调查并掌握了相当多的丈夫出轨证据,甚至有捉奸在床的照片,法院也不会因此就认定同居的事实,要是取证手段有问题,弄不好丈夫还会反过来告你侵权。因此在实际离婚诉讼过程中真正能够得到离婚损害赔偿的人很少。”
蔡律师表示,目前关于离婚赔偿的司法规定对婚姻中的受伤者来说较为不利,但却是出轨者的福音。不过出轨的一方来说,如果想要在争产战中不处于劣势,最好在离婚期间谨慎行事,不要让对方掌握自己的出轨的把柄。而对于受伤的一方来说,如果共同财产数额不是特别大,而调查取证的难度和成本又较高时,可不必把精力放在申请损害赔偿上,而用在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上。
如果说在婚姻存续阶段未雨绸缪提早进行资产转移是一种成功的进攻策略的话,那在离婚时故意转移或隐匿财产则是一种临时抱佛脚的危险举动。因为《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在乒球国手马琳与张宁益挤牙膏式的财产争夺战中,马琳主张双方共有财产只有价值100多万的一处房产,但张宁益却认为马琳隐瞒了大量财产,其拥有的多处房产、汽车和存款价值相加应在1000万左右。然而张宁益却对法官哭诉自己能力有限,无力调查马琳的财产状况,因此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
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冬子对此分析指出:“张宁益仅凭怀疑是没用的,即使她现在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她也还要提供线索,不是说我记得马琳在哪里哪里有栋房子,在哪家银行有存款,而是要提供房产的地址、汽车的牌照号和银行帐号等具体财产信息,法院这才能进行调查。因为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不会自找线索去调查。如果张宁益真能提供这些信息,马琳隐藏的财产被法院发现,那张宁应该就能多分到不少财产,但现在看来这种可能性很小。”
事实上,在争产战中,把资产先固定起来防止对方转移或变卖有时候比争论财产归谁更重要也更紧迫。比如一方会将自己储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或父母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或者在离婚时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股票和基金全部抛售,再去银行取现后转移藏匿,有的做的更绝,破罐子破摔,直接把钱挥霍一空。总之,一旦一方在离婚诉讼开始之前出现这种行为,另一方将陷入极为被动的状态。
对付这种情况唯一的办法就是在夫妻感情出现不和时,尤其是察觉到对方有离婚倾向或企图时,就应该提高警惕,注意对方的异常举动和家庭财产的流向。一旦发现对方有疑似转移财产的举动,应及时制止。如果对方掌握家庭“经济大权”,自己制止不了,就该先下手为强,抓紧时间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申请人需要对申请保全的财产提供具体线索,比如银行卡帐号、证券帐户资金帐号等等,这就要求申请人平时做一个家庭财务的有心人,不能做甩手掌柜,对对方掌控的财产信息一无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