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情形。处分包括出卖、捐赠(多表现为资助一方亲属)或抵偿债务,个人消费,同时也包括在经营和管理财产中将财产进行正常交易情形。其结果为导致某种共同财产的原物所有权转移或灭失。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很少引起诉争。但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财产分割,与双方财产利益攸关,故争议较大。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存在分歧。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行为是否有效,应当分析处分财产一方是否侵害了另一方的权益,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另一方合法权益,则应认定无效。否则应认定有效。由于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不一,故在认定处理上有所不同,本文就有关问题进行商讨与分析,求教于同行。
1、事先协商或事后明确进行认可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双方就婚后共同财产已形成共同关系,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处分某种共同财产,虽然处分一方在名义上是个人行为,但实际上该行为代表了共有者的意思,夫妻一方的行为已经得到另一方授权。依照“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已形成代理行为,故处分财产行为是有效的,一旦作出对另一方有拘束力,不得向对方主张返还财产权利,更不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此财产的权利。例:某夫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女方称婚前欠其妹妹债务1500元,男方知情与女方协商后,将自己工资积累并偿还该债务。后女方诉至本院要离婚,男方主张1500元债权,显然其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予驳回。经过事后确认,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实际上是处分共同财产的一方代理行为被追认,故该行为有法律效力。追认行为时间可溯及诉讼期间。此类情形引起争议较少。
2、经过另一方默认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处分某种共同财产时,另一方知情不阻止,在经济约定时亦不提出异议,默认该处分行为。即明知夫妻一方在处分其属于自己所享有部分财产时不提出反对,依照“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行为应具有法律效力。例:被告李某某于1993年7月离家分居,在原告罗某某知情下携带部分股票。不久,李某某下岗固定收入下降,原告罗某某找李某某要小孩生活费,李无奈将股票出卖,用于给付生活费及自己花费。诉讼中,罗某某提出分割已变卖股票,由于在诉讼前已经默认该行为,故其主张分割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这种情形常见于夫妻一方处分属于其个人使用财物。例:原告张某某用婚后存款购买三轮摩托车。不久,其将车转赠其哥。被告聂某某知情未提出异议,给原告重新购买新三轮摩托车,诉讼中,被告聂某某
主张分割三轮摩托车。因为诉讼前聂某某已默认张的处分行为,故其主张分割无
3、夫妻一方在善意情况下处分共同财产情形
夫妻双方均有权处分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善意,系维护共同利益,或有正当事由等,应认定处分行为有法律效力。维护共同利益处分财产类似民法上无因管理行为。与无因管理不同的是义务系道德性,有利己利他的一面,费用系共同的。有正当理由处分财产,如求学、探亲等费用支出。因为系善意和正当理由,故具有法律效力。此类情况应排除将财产赠与他人,否则应认定赠与无效。必须依照“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强调等价有偿性才保护,或经双方协商或认可。否则,
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在判定财产分割时应少分或不分,这种情况常见资助亲属,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赡养或抚养义务。
4、夫妻一方恶意处分财产情形
所谓恶意处分财产是指有欺诈行为,无正当理由或遭受到对方极力反对或其行为本身违法,处分财产的行为。有的处分财产目的是用于偿还赌债,有的是有意侵占对方财产以便在诉讼中获取不当利益。特别是与亲属串通损害对方利益。这种处分行为具有欺诈和侵权性质,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3、4项规定,应认定处分行为无效。因为处分的财产涉及到与相对人之间债务关系,在离婚案件中不便审理。故可确认财产名称价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已处分的财产判给处分一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判给另一方。若其他财产仍不足处分财产价值,可就差额部分判决现金补偿。如,被告某女在诉讼期间,将共同存款39000元取出转移,并称该存款已经花费,审理时,法院仍将39000元作共同存款予以分割。
5、夫妻一方在授权投资、经营共同财产时处分财产的情形,授权包括经过协商,或追认或默认的夫妻一方行为。越来越多的家庭参与投资经营,如开办公司、炒股、个体运输等等。夫妻一方授权给另一方投资经营共同财产,而投资经营本身具有风险性,当然也包括夫妻一方处分财产,只要这种处分不是恶意的,均应认定处分行为有效。例:原告李某某以其名义成立私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无资金归还贷款,便将其所有汽车抵债。在诉讼中,该处分行为有法律效力,双方在分割财产时不得就此车进行分割。
2、现行的婚姻法律法规过多的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导致夫妻个人财产减少,不利于夫妻个人对财产的拥有支配使用或处分。可以说现行法律法规扩大共同财产范围,很难使夫妻个人避免共同财产的处分。所以,应当扩大个人财产范围。正如有学者提出将我国婚后财产共同制度改变为“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并提高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
3、为加强共同财产方面的保护,应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使夫妻财产所有权性质具有公示性。一方面,便于相对人了解财产所有性质,当不能确知财产所有权性质,可以通过查询登记,以决定其交易行为,防止欺诈引起单方处分财产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共同财产具有登记公示,夫妻各方更能承担财产的管理责任,不需要靠纯道德上的义务来维护财产上的利益,同时避免财产分割上难以查证认定的情况。
诉讼离婚时,维护自己的财产分割权益十分重要,因此掌握必要的离婚财产的法律常识是非常必要的。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常见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了解财产分割的相关知识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十分重要的,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知识,另外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协议书的相关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