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后,两人筹措资金以李先生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汽车维修站。在李先生的经营下,维修站的生意日益红火,但他与王女士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中,王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汽车维修站归自己所有。李先生认为汽车维修站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是维修站的所有人。
最终,在顺义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汽车维修站由李先生经营,李先生给王女士共同财产折款35万元。
顺义法院民一庭宋法官表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独资企业是由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对夫妻以一方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而设立的独资企业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虽然汽车维修站是以李先生的个人名义设立的,但出资来源是李先生和王女士的共同财产。所以,离婚分割时,双方都有权获得该维修站的经营权,有权分得维修站的经营所得。但维修站一直由李先生经营,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与能力,所以由其继续经营有利于发展生产,但其应给予王女士相应的补偿。
离婚诉讼中涉及的独资企业根据设立时间以及出资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情形。对不同情形,法院将采取不同的财产分割方式。
投资人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应为投资人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投资人婚前所有企业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婚后个人财产应是夫妻在财产约定中表明的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应视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企业经营的收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
对投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设立企业的,不仅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企业也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须分割。
因为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独资企业的,企业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形态的转化,但是共同所有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即使是以一方名义投资,依然是夫妻双方的财产。
对于前两种情况,实践中,企业的经营收益一般是以企业的现有资产价值减去婚姻关系开始时的资产价值。婚姻关系开始时的资产价值以当时的企业工商登记为准。
对后一种情况,离婚时,夫妻双方往往对独资企业管理权的归属发生争执。对此,法院将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考虑,并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一方主张经营企业 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主张经营企业 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企业 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清算、解散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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