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合同法》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确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切实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这种权利形式的适用条件、途径等基本规定,应该说已经是相当详细的,但是对于代位权的理论争议却一直存在,本文正是通过对于代位权的概念、历史及其演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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