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原材料,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原材料,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原材料,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补价的,应分不同情况处理:收到补价的企业,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原材料”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yuzs.com 优时财税
支付补价的企业,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原材料”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财务制度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均规定,企业存货的计价应以实际成本为准。
以债务重组方式换入存货的会计成本是否作为计税成本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专门发文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还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这一规定是对原税收政策的保留和再明确。对以债务重组方式换入的存货的计税成本的确定仍然没有明确。
资产的计税成本一般是指它的购置成本,减去税收上允许的任何损失和已提取的折旧,加上已纳税的收益。这是避免重复征税原则的体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由于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原账面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反之则确认为当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