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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的会计处理思维导图

清泪尽
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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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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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所说的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和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有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企业对售后商品提供担保、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企业为其他单位的债务提供担保等。关于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财会字[2000]6号文件《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和《〈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指南》对前4项规定较为详细,但对为其他单位债务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规定较为简单,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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