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十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予保护。”所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害侵害,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为了保证权利人在遇到特殊情况仍然有必要的时间行使诉讼权利,法律上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还有一种与效中止有很大区别的规定,那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个:第一个,提起诉讼。它不仅指权利人提起诉讼,还包括法院受理诉讼。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尚未将起诉书送达被告即裁定驳回或者当事人自行撤诉,均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第二个,权利人提出要求。权利人可以向义务人提出要求,也可以向义务人有责任关系的人提出要求。权利人可以向义务人提出要求,也可以向与义务人有责任关系的的提出要求。
此外,《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关司法解释认为:过了诉讼时效,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时效为由翻悔的,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医疗单位在决定赔偿前应认真审查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可以不予赔偿,一旦给付了赔偿就难以索回了。
《民法通则》第137第的规定中还有一层含意:“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是。”诉讼时效的延长,应当在诉讼时效间届满以后,权利人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