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依此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以下三种:
提起诉讼是指权利人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权利。权利人提起诉讼,说明其已积极行使请求权保护其权利,因此诉讼时效不应再进行。权利人依其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与起诉有相同的效力。但是当事人起诉或者提出仲裁申请因不符合条件而被驳回或者自己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的,则因权利人并未真正行使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不中断。
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或者在对方起诉后提起反诉的,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也都发生如同起诉相同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权利人不是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而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的,也表明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而不是怠于行使权利,应与起诉有同等效果,自权利人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提出要求,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提出要求,说明其未放弃权利,改变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因此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权利人提出要求,可以自己提出,也可以通过代理人提出;可以直接向义务人提出,也可以向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承认权利人的权利,表示自己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确定状态,已进行的诉讼时效也就无维持的必要,因此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