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自西周王朝创立“六礼”的婚娶制度至今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然至今日,民间的婚约依然大量普遍的存在,而我国婚姻法却对此未做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是,婚约解除后大量财产纠纷的出现严重冲击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在实务中法院陷入了两难境地。因此,将婚约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首先是依法治国和严格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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