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为民族精神之体现,民族为法之主体。”[15]民法典是保持民族文化的一种方式,也是抵制西化与弘扬民族精神的堡垒。当德国蒂堡(Thibaut)教授建议在德国借鉴法国民法典而编纂法典时,遭到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
自清末以来,中国民事立法通过继受外国民法,创立了一个崭新的民法体系和民法学科,从而使中国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成为可能。[18]但这种接轨在民国时期,更多地表现为全盘接受。正如有学者所言,中华民国民法典受德国、瑞士立法的影响,采德立法例者“十之六七”,采自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19]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中国立法者以及民法学者一直努力复兴与创立中国的民法学,这种努力表现在:在不断继受中发展自己的民法学以及民事法律制度。如我国《合同法》的制定,正是融汇大陆法以及英美法国家部分法律制度的成果。同时,我们在与国际接轨中,也表现出我国立法的自我创造能力,如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但是,如何在继受外国法过程中体现法律的中国元素,从而走向国际化,这一直是广大学者关心的话题和追求的目标。这方面,日本民法学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借鉴之路。毫无疑问,日本是一个法律继受国家,现今的日本民法融合了英美法、法国法、德国法的相关内容,但这些内容已经成为日本民法的内容。[20]在比较法学的视野中,如今的日本民法不再是一个单纯继受法律的国家,已经成为与法国法、德国法、英美法相并列的体系。[21]可以说,日本法在继受中形成了自己的法学,从而走向了国际化。
我国的民法学者一直也在继受外国民法中不断创立与发展“我们中国的民法学”,[22]“在法律继受过程中对于不同法制背景、不同预设前提之下法律制度的兼容并蓄,既破坏了法律制度之间原有的内在关联和功能协调,又提供了建立一种新的内在关联,实现新的功能协调的机会。中国未来民法的独特性在一定程度上正与此有关。”[23]这种发展尤其表现在我国《物权法》相关理论与制度的内容。一方面是对物权变动理论的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的否定和对法国不动产登记对抗理论的不予接受,并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创立了一种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双重模式;另一方面,在用益物权的制定中,《物权法》拒绝引用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用益物权体系的名称与内容,建立了自己的用益物权体系。可以说,《物权法》的制定,不仅型构了中国物权法制度,也型构了中国的物权法学(民法学)。这是中国在继受法中的明显的转型。
“摆在民法学者面前的两条道路,就是需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来构建我们自己的体系。”[24]作为一个肩护学术探讨与参与国家立法的双重使命的学者,从该书中透露出的是践行中国民事立法改革的情真意切的关怀。书中指出,我国民法典要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反映时代需要、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需要把握几个原则: [25]
第一,要从中国的民事立法经验出发,总结出我国的民法典体系的构建的先进元素。在体系的构建中,书中多次指出,我国的民法典体系,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以及现实,要认真总结以及借鉴《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立法的经验。
第二,要从我国的司法审判经验出发,挖掘出民法典体系的构建的先进元素。书中提到,因为民法为裁判法,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民法的发展在很多方面是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不断成长的。而且,因为民法是裁判法,民法典的体系构建能够为不断出现新问题提出对策性的方案,这就必然认真总结出司法审判的规律和实践经验的先进元素,为民法典体系的构建提供参考。
第三,要从中国民法学者十多年来对民法学的研究发展的成果出发,建构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自1998年以来,我国的民法学者就民法典的编纂方式、体例等各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积极探讨,这是我国民法典的构建所需要吸收的理论研究的成果。
民法典的体系化的问题,不仅仅是体系的构建问题,而且是民法典的国际化中话语权掌握的问题。作为一个后法典化国家,不仅需要借鉴其他国家法典制定的成功经验,也需要对这些国家制定的特定历史进行考察,不能亦步亦趋的走在其他国家的后面。这也是本书作者在对某种理论或者相关制度进行探讨时,总是非常详尽地比较各国相关理论或制度的相关内容,但总是从中立的立场,衡平各种理论或制度的优劣,独立提出自己的观点。作者对中国民法典体系结构的探讨,对民法典体系中人格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坚持,正是表现出法典化的中国民族情结的执着,而只有对法典民族情结的坚持,才能使中国未来的民法典真正走向世界化。盲目借鉴任何一部法典,只能失去成为一部优秀法典的希望。已故的杨振山先生指出,体系问题的争论归根到底是基本理论的争论,体系之争问题的实质,不是要不要移植以及移植哪个国家的民法典问题,而是应该更多地考虑本土的实质性问题,并进而在此基础上发展中国民法并对世界民法的发展做出何种贡献的问题。“越是民族的,就越是国际的。越是国际的,越具有一般的共同性,越易为各民族所吸收。”[26]
法典的世界化是可能的。正如北川善太郎先生指出,“各国民法在不久的将来会呈现出一体化趋势。”[27]按照韦伯的分析,形式主义是一切现代法律的重要特征,在以形式合理为特征的法律思想类型中法律表现为一种逻辑一致的抽象规则的结构,根据这种结构,能够认定案件和问题中的有效事实并解决这些案件和问题。由此可见,形式理性法律在实体及程序上都受一般确定的方式指引,其运作并不是根据个案来确定。这样才有可能使民法“抽离与各种生活条件和世界观而放之四海皆准”。[28]世界上, 18世纪的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在世界的范围内获得了认同,在现代法制史上,法国民法典具有世界性地位。随着拿破仑帝国的扩展,其影响遍及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在其他国家如罗马尼亚就完全借鉴了这些体系。但与此相对的是,法典的民族化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必要。
法典的世界化,更需要价值的趋同化。法典作为自由、权利的圣经,对自由、平等、正义、安全、效率与人的全面发展都具有同一性。特别是作为关心人、重视人、使人成其为人的民法,更应该强调对人的尊严与人的全面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年后,我国公民的主体地位已经得到了全面的确立,人的价值在立法中也得以充分实现,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更应该贯彻这一普世的价值,从而实现中国民法的世界化。
萨维尼认为,如果法律能够对整体性内容进行研究,能够为整个立法提供一般内容与一般任务,民法就能成为一门哲学性的科学。[29]于此,我们可以说民法典的体系化的问题其实质是一个哲学问题。体系化的哲学是民法典体系化所需要遵循的思想。[30]
注释: [1]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6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序言P3 [2]杨振山.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问题[J].政法论坛, 2003, (1). [3] 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202-223 [4]杨振山.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问题[J].政法论坛, 2003, (1). [5]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182-185 [6]王利明.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A].《法学前沿》编辑委员会.法学前沿:第1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92-119 [7]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164 [8]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211 [9]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278-281 [10]杨振山.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问题[J].政法论坛, 2003, (1). [11] [德] K·茨威格特, H·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162 [12]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170-176 [13]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467-470 [14]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579-621 [15]朱显桢.德国历史法学派之学说及批评[A].许章润.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C].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7 [16]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M].顾培东,禄正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31-32 [17] [比] R. C.范·卡内冈.欧洲法:过去与未来———两千年来的统一性与多样性[M].史大晓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114 [18]梁慧星.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A].孙宪忠.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会文集[C].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46-47 [19] 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初版序 [20] ZentaroKitagawa, KarlRiesenhuber. The Identity ofGerman and Japanese CivilLaw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M].New York: De GruyterRecht, 2007.7 [21] ZentaroKitagawa, KarlRiesenhuber. The Identity ofGerman and Japanese CivilLaw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M].New York: De GruyterRecht, 2007.37 [22]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6, (1). [23]王轶.物权变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6 [24]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170-176 [25]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166-170 [26]杨振山.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问题[J].政法论坛, 2003, (1). [27] ZentaroKitagawa, KarlRiesenhuber. The Identity ofGerman and Japanese CivilLaw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M].New York: De GruyterRecht, 2007.8 [28]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 J].中外法学,2001, (1). [29] [德]萨维尼,格林.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M].杨代雄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74 [30]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M].顾培东,禄正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