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义务包括附随义务均是有一定‘度’的限制,超越‘度’的限制,即意味着加重当事人的责任”,“法官在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附随义务时,必须注意‘度’的把握”。契约法中的附随义务是对传统理论上当事人之义务来源的一种突破。这种突破的基本原因在于契约关系乃一种特别结合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建立便使当事人由非特定关系的当事人变成特定关系的当事人,并彼此信任,相互协作,共同实现彼此经济利益之最大化。
但是,这种扩张契约义务的法律技术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理由是,契约当事人间的特殊结合关系并不是其关系的全部,契约当事人之间尚存其他关系,这与一般人之间的这种关系并无二致。如不得侵犯他人之财产或人身利益,不仅存在于契约当事人,而且对于任何人皆得适用。换言之,即使没有承认当事人的附随义务,受害人亦不乏救济的途径。例如,契约当事人的说明义务,仅成立于他方当事人所不知,且对于契约标的物之使用具有重要意义之事项。因而,在饲料买卖契约中,依照出卖人之经验该进口饲料须以特别方法喂养时,出卖人若未尽说明义务,则成立附随义务义务之违反。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详细】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