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通讯员赵德祥)2月21日,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一名身上沾有血迹的年轻人来到咸丰县清坪人民法庭,要求解决自己与女友同居(tongju)期间的子女抚养纠纷。该法庭当即受理该案,并通知当事人赶到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现年26岁男青年贾某与21岁女青年赵某于2006年相识恋爱,2007年10月以夫妻名义同居(tongju)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2月4日生育一个小孩。现双方感情不和,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好小孩的抚养问题。
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属于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办案人员认为,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另外,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经过法官的细心解疑,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非婚生小孩由赵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贾某按200元/月给付小孩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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