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一)老年人的基本赡养费,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结合赡养人收入M的比例(如20%左右)进行计算。即按赡养人收入一定比例所得数额(如M*20%)对照前述上、下限,如该数额在此区间内的则以该数额确定赡养费标准,如该数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限或下限确定为赡养费标准。对(二)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对(三)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将护理费用计算在赡养费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有关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算;对前述(四)、(五)、(六)项赡养内容亦应以相应支出发票为据计算赡养费用。当然无论是赡养费的给付内容还是其计算标准都是相对而言,并非绝对。在确定赡养费给付内容及计算标准时既要考虑权利人需求的必要性也要考虑义务人承受力的可能性,在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前提下,综合衡平各方利益。
赡养费应该是保证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一般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具体给老人多少赡养费,要看子女的多少和子女自身的经济水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子女收入的20%-30%的标准确定。
顺义法院杨镇法庭审结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等6被告赡养纠纷案,判决6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及护理费120元,医疗费由6被告各负担七分之一。
原告张某系李某等6被告的母亲,其起诉之前在两个儿子家轮流居住生活,其主要生活费靠两个儿子供给。后张某认为,其长子对其态度不好,要求在次子处长期居住生活。6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护理费每人每月给付200元,医疗费凭据由6被告平均负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有7名子女,因其中一人暂时无法找到,故原告先起诉其中6名被告。因老人与子女之间有隔阂,一起居住生活对老人的晚年幸福生活不利,老人现已77岁,又有病在身,现在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照顾。老人不同意轮流居住,应当尊重其意愿。老年公寓是为老年人设立的供其安度晚年的场所,且老年公寓的生活环境、护理等条件都是比较优越的。张某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数额,远远超出老年公寓每月830元的收费标准,属于人为加重子女的赡养负担。故对超出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父母均已75岁,城市无业居民,除当地发给的低保以外,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自已有积蓄约2万元。膝下有二男三女,均已长大成人,各自收入高低不同,父母自60岁开始其子女就采用均摊医药费和生活费的办法,支付父母赡养费,但随着家庭条件的变化,及父母年高病多的现状,现每子女每月少则支付约110元,多则需支付300元左右(根据住院费高底有所区别)。现有部分子女称自已只有300元的工资(其配偶约收入1800元左右),打算每月只给父母100元赡养费,但父母认为不够,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