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民事义务,系指民事主体依照民法而负有的为保障其他民事主体实现民事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约束。民事责任乃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①当义务人未履行其法定或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相应的规定或要求时,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二者之联系而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最根本目的均是为了使民事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民事义务乃民事责任之基础,民事责任之承担须以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为条件,无民事义务之存在,即无民事责任之承担;民事责任乃民事主体履行义务及实现权利之法律保障;此外,二者的内容亦存在相对应之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的责任范围是根据该义务主体所违反的民事义务的性质、内容以及违反义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确定的。
可更进一步言之,近代民法之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尽管有学者创立民事责任关系的概念以对应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民事责任实质上仍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只不过是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而已。
如此看来,似乎已经没有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区分的必要了。然而尽管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有着如此紧密的联系,但是二者毕竟是相互独立的概念,不同的概念的背后肯定有着不同的指称对象,更是隐藏着不同的意旨与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