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保障来蓉人 员合法权益, 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根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63号)、《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省政府令第279号)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本市户籍在蓉居住的中国居民( 以下统称来蓉人员), 在本市辖区内办理居住证, 适用本办法。在蓉港澳台人员的服务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居住证是来蓉人员在蓉居住、 作为常住人口享受相应公共服务和便利、 参与本市社会事务、 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市和区( 市)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 组织、 协调,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 制作、 发放、 签注等 证件管理工作。人社、 工商、 房管、 教育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稳定就业、 稳定住所、 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发改、 公安、 教育、 人社、 房管、 经信、 财政、 民政、 卫计、 交通、 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 服务和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 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完善全市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统一规划、 资源共享、 互联互通的原则, 推进市级部门、 区( 市) 县之间人口信息的共享。
第七条 申报居住登记是来蓉人员的法定义务和申领居住证的基础。来蓉人员、 用工单位、 房屋出租人及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省政府令第279号文要求申报居住登记, 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 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 连续居住满6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蓉人员, 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 一) 合法稳定就业。在蓉就业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6个月的。 ( 二) 合法稳定住所。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住房; 办理了租赁登 记备案的住房; 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 三) 连续就读。在全日制小学、 中学、 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 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 四) 其他。符合本市人才落户规定尚未迁移户口的; 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父母、 配偶、 子女) 具有本市户籍的。
第九条 来蓉人员申领居住证, 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 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 就业、 就读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居住证遗失、 损坏的,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申领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 换领手续。
第十一条 申领、 补领、 换领居住证的, 公安机关应当在15 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蓉期间, 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 应 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居住证由区( 市) 县公安机关签发, 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蓉连续居住的, 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 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 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补办签注手续后, 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 居住证持有人在蓉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 省和市有关规定, 享有 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具体办法由市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根据本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蓉从事有关活动、 参与社会事务, 需要证明居住事实时, 应当出示本人居住证, 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在为来蓉人员办理事务、 提供服务时, 应当核验来蓉人员的居住证。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居住证持有人登记的信息进行核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持本人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查询和按规定变更登记信息。
第十八条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换领、 补领应当缴纳工本费, 工本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按照国务院令第663号文等 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居住证的式样、 规格、 材质等, 由市级公安机关统 一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 施前, 已办理的《 成都市居住证》 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已办理的《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申领条件的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换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