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浙江省海宁市许村被面市场路23号 法定代表人:余炳良
案由: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不完全履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06〕39号)。
对被申请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06年11月23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余热发电项目20吨/小时锅炉和1500千瓦背压发电机组、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停止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06〕39号)已于2006年12月4日送达被申请人。
2006年12月4日,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致函我局,称“于即日起对锅炉车间一台20吨/小时备用锅炉和1500千瓦背压发电机组、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实施停运。”但2007年3月28日我局调查发现,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其余热发电项目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并未停止生产。
鉴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责令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余热发电项目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