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女士称,早在2009年8月3日前,他就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某裕皮革厂经营者改为毕某的二哥所有,将仓库中接近1000万元的货物以25万元低价转让给毕某的姐夫。在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邹某将被查封的皮革行改名,经营者也换人。
庭上,邹某称目前已资不抵债,并提供了财务对账单、欠款明细、借条以及花都法院一份案值563万多元的调解书及两份认定125万元债务的判决书,总额高达近2000万元。邹某称上述均为夫妻共同债务。赖女士注意到,案值563万多元的调解书上显示,邹某于2007年5月先后11次向潘某借款共563万元,后邹某收回11张借据,换成一张总借据给潘某。直到今年1月8日潘某才起诉,双方迅速于同月25日达成调解意见:邹某于1月30日前向潘某偿还上述借款。赖女士认为,这是邹某为霸占家产,与他人合谋伪造债务进行诉讼诈骗。
由于双方均表示愿意离婚,花都法院予以准许。鉴于邹某愿意让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赖女士在抚养儿子具有经济上的优势,更有利于儿子成长,遂也将抚养权判于赖女士,但考虑到当地生活水平及小孩现状等情况,邹某每月仍要承担500元的抚养费。
但花都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范围时比较谨慎。法院针对该院作出的偿还563万余元的调解书指出,调解书载明案外人潘某主张借款早已存在,且邹某收回了借据,而双方也很快在赖女士起诉离婚的诉讼期间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而对于上述已生效的两份认定125万元债务的判决书,花都法院则认定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以及该借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夫妻共同财产归赖女士所有,遂赖女士也要负责偿还该借款。
今年7月20日,花都法院判决5家商铺、3处房产、5辆汽车以及以邹某名义购买的分红型保险收益等夫妻共同财产归赖女士所有,赖女士同时偿还借款合计163.5万元。
为赖女士提供法律援助的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表示,赖女士已委托其向公安局递交控告书,指控邹某与毕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并提交了掌握的大量视听资料。
据介绍,资料包括视频与照片,依次展示了两人于皮革厂内共同生活,以及邹某驾车与毕某一同接送私生女上下学的情况,还有两人私生女就读幼儿园的新生报到表,表上父亲一栏为邹某,母亲一栏为毕某。
王思鲁透露,目前地方派出所已经介入事件进行调查,但办案人员称由于毕某及其女儿已藏匿起来,侦查难度较大。
此外,花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赖女士认为邹某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为了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在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同时,以伪造债务进行诉讼诈骗的方式,蒙蔽法院做出有悖事实的生效调解书。法院虽也指出调解书存有诸多疑点,该笔债务真假不明,并判决不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并没有纠正该错误的生效调解,遂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今年8月10日,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民事行政检察立案通知书》,决定立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如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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