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借条是指民事经济主体之间借取款项或实物后,债务主体一方向债权主体一方出具的或双方确认的一种书面债权凭证,狭义的借条一般仅指借款借条,以下仅就借款借条予以浅析:
借款借条一般应载明出借人(债权人)和借用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借用款项金额、交款时间、借款利息、借款目的或用途、归还时间、违约金及其他应记载的事项;在形式上,应在首部载明“借条”、“借款条”、“今借到”、“借款合同”等字样,如借用人单方出具借条,借用人应在尾部签章并由借用人注明收到款项的时间;如出借、借用双方都在尾部签章,则需各自注明签章时间。
我国法律允许民间借款,民间借款又叫民间借贷,具体包括个人之间借款和企业、个人之间借款。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企业、个人之间的以下三种借款行为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我国法律禁止非金融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之间拆借资金,金融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才可以从事贷款业务;非金融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之间拆借资金,借款行为无效,已借款项返还,已约定或收取的利息须上缴国家。但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意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于是出现了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的情况。在实践中,国家已认可这种借款方式,但明确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时,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因借条产生纠纷后,借条一般是最有力的直接证据,提起诉讼时,持有借条的债权人可不需收集并出示其他证据。如借条中已经写明归还时间的,则持有借条的债权人应在归还时间到期日后两年内向法院主张债权,否则丧失胜诉权;没有写明归还时间的,持有借条的债权人可以在收到借条次日起二十年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其两年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要求借款债务人还款之日开始计算,而不是出具借条或支付借款之日。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仅要对借条或者欠条在形成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欺骗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因素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依法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借款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明确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在借款借条中,诸如“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以及企业间的有息借贷行为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约定,都会导致借款借条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合法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交易、侵权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关键是看欠条反映的法律关系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欠条内容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的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如走私、毒品交易、赌博、嫖娼负债形成的欠条就依法不能成为主张债权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