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5年6月8日,被告沙某某的信用卡一共欠银行375079.3元未还,原告中国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上述欠款,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照375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滞纳金。
法院判决要求邵某某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5年6月8日的本息375079.3元及从2015年6月9日起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39 659.6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这也就是说,法院否决了银行对滞纳金的继续征收要求。
法院称,信用卡本质上属于贷款业务,滞纳金月息5%,年息高达60%,已经远远超过最高法规定的民间借贷不得超过24%的红线。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这里第一次引用宪法论证(引用宪法并非作为裁判依据而仅用于判决说理论证,实际上引用宪法所说明的条款是说公民在宪法面前人人平等,民间借贷24%是红线,银行的信用卡利息也不能超过这个上限),并否决了高额信用卡滞纳金的合法性。
2015年 8月6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则司法解释,24%以下受法律保护,36%以上非法无效,24%到36%之间是自然债务,意思是说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如果债务人偿还后又反悔,法院也不会支持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