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的目的在于使对等数额内的债权债务消灭,故只有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同时,当事人存在的二个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均为合法,如其中有任何一个不法,即不得进行抵销。另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未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销,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销,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因其不具备强制力,故不得进行抵销,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其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第三人的债权也不得进行抵销。
第二、须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即同为种类物,如金钱或质量同一的同种物等,质量较差的种类物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而质量较好的种类物可作为主动债权主动抵销。
第三、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满清偿期。抵销具有清偿功能,应当自债务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当然,未届清偿期的债务的债务人如放弃期限利益,也可用于抵销。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履行期限,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得抵销。
第四、双方的债务的需可用于抵销。不得为抵销的债权主要有以下二种,一是性质上不得用于抵销的,如不作为或抚养费等;二是法律上规定不得为抵销的,如禁止强制履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