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浙江省、下发《通知》规定: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即近亲属)的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实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近亲属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使用。
此外,《通知》规定: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近亲属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不足时,在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还可用于支付近亲属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通知》还有一大亮点,是探索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其本人、近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通过商业保险市场机制,进一步放大个人账户用于医疗费用保障作用。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4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将4000元以上部分为其本人、近亲属购买指定的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如不足支付的,参保人员可按相同价格待遇自行出资购买。”浙江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主任卞正法解释道。
《通知》还建议,各商业保险公司应结合个人账户资金分散、规模较小的特点,研究开发适合各类参保人群的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批准后,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据了解,调整完善个人账户政策是浙江建立更加紧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通知》在最后还提到,对于该省内尚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要结合各地基金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原标题:浙江率先推出医保个人账户“家庭互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