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打医疗事故诉讼案件的病患方公平吗?
自近年来本人充当病患方代理人代理涉及医疗事故诉讼之后,深深体会到在中国最难打的诉讼案子莫过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了。
在某些时候或情形下,问题几乎不在于医案的事实依据究竟是什么?是否符合医学原理、医学公认准则、经验与常识?是否违反一些规程或常规?最后的结论与结果成了“谁说了算”的问题。如此,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司法机构最后裁断的根本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之主导权就完全掌控在参与医鉴的专家(有时是仅仅掌握在最后写《鉴定书》的少数。甚而是一、二个所谓专家)的心里和手上。
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要从本源上说起。平心而论,我国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由国务院2002年修订)较之从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实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进。但十分遗憾的是:
医疗事故鉴定由于医学会组织与他们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医学界专业技术专
家来作全权判官,在为数不少的情形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行业保护、照顾人情关系、乃至收受贿赂与徇私枉法等等不良的可能性。这方面已屡有案例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