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自觉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遵循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诉讼活动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工作,依法监督和纠正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针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着力监督纠正刑事立案环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查环节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起诉环节该诉不诉、不当起诉,审判环节徇私舞弊、裁判不公,刑罚执行和监管环节侵犯人权以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等问题。积极适应当前民事行政案件增多的趋势,切实加大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三、全省检察机关应当不断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规范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依法建立健全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民事执行以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各项法律监督措施,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水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保证诉讼监督工作规范运行。
四、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专业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完善和落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监督,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制约,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五、全省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增强接受监督意识,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书面纠正违法意见和检察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并书面答复办理情况。确有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并健全制度和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