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布《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请遵照执行。部长陈敏章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第十一条需要移送的案件,由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违法案件移送书》(附表1)。受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经初步调查,认为应予立案的,经办人必须填写《立案申请书》(附表3)。报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将批准立案的交监督管理办公室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应在接到《立案申请书》后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
第二十条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为定案证据。
第二十九条处理没收药品、器械支付的一切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三十条违法案件查处完毕,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附表10),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存档。《行政处罚结案表》应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二月底前报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