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为了解决城镇职工门诊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7〕64号)和《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佛府办〔2008〕123号)的精神,现就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挂钩、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倡导“小病进社区门诊、大病入医院治疗”的就医方式,减轻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人的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