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客观和真实的原则。审结的案件中,原告对病历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病历有涂改、伪造嫌疑的有6件,病历记载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不得涂改和伪造病历。在医患双方发生争议后,不应当再对病历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2、不符合准确原则。在审结的案件中,原告对4件案件病历的准确性提出质疑,认为记载不清、不全或前后不一致。病历记载的内容应当准确无误,患者的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诊断和处理意见、病程记录等关键部分要祥细准确。
3、不符合及时原则。有3件案件的原告认为病历不是医疗行为发生时记载的,医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病历内容的书写。因抢救急危患者而未能及时书写病历时,可以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4、不符合完整原则。有3位原告认为病历不完整。病历是医疗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制作的医疗文书,病历的每一项内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病历的完整性往往为医务人员所忽略,查房和会诊记录存在不及时或漏写。
5、不符合知情保障原则。有5位原告认为病历不能反其知情权受到保障。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记载不清,签字认可手续有待完善。对患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诊疗方案、药物及诊疗禁忌等方面,病历上要能反映出医疗单位告知、保障其选择权,并确认诊疗方案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