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一旦诉至法院,案由一般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有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患者的损害结果刚好落在知情同意书所描述的医疗风险范围内,那么,患者会不会因为立了“生死状”就“死了白死,残了白残”呢?医生能不能因为撰着患者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就可以凭此“护身符”,主张免责呢?
当然不是,医生在诊疗活动中,除了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外,还有很多其他的义务,比如,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义务,合理预防医疗风险的义务,专业预见并发症和及时救治的注意义务等,还有保护患者隐私权的义务。如果医生在诊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各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的病情变化和治疗措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没有对并发症做到合理的预防和预见,造成患者损害的,即便损害后果在知情同意书所交代的医疗风险或并发症范围内,医疗机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只表明医生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不代表其他的医疗行为就没有过错。
举个例子,某人因患急性化脓性阑尾炎急诊住院手术,手术的知情同意书中交代并发症有术后感染等,手术后,夜班大夫急着吃饭,忘记开抗菌素了,再后来白天管床的大夫以为夜班大夫把抗菌素开在长期医嘱里了,也没给抗菌素,也没有查血象,结果,术后7天,患者发生感染性腹膜炎,很快演变为感染性休克,最后死亡。医疗诉讼中,患方律师紧紧抓住医生术后没有给予抗菌素这一过错,即医生没有就感染性疾病的扩散尽到合理预防的注意义务,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获得鉴定支持,打赢了官司。
综上,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同意书是医生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医疗决定权的法律文书,不具备医生免责和患者自担风险的功能。
但是,应该看到,在医患关系紧张、尴尬、甚至对抗的今天,在医疗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前提下,知情同意书本身尚有很多的局限性难以克服。对于患者而言,知情同意制度背后的健康利益,需要依赖医生的专业和经验来实现,所以,地位难能平等;而医方为了避免知情同意权于己不利,便采用各种措施,把知情同意当作风险管理的工具,比如,要求患者把“同意手术”写成“要求手术”等。鉴于此,在律师代理医疗诉讼案件过程中,有关知情同意书的辩护往往成为影响诉讼胜败的关键因素。
[主要观点] 在诊疗活动中,医生要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患者书面同意,还有其他的义务。医生未尽到应尽的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只表明医生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不是其他医疗行为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