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同意书不一定非得本人签,直系亲属都可以,像父母,子女,女婿,媳妇,孙子辈的也可以。家属之外的一般不赞同,要看什么情况了,比如重伤患者,像是手伤者,写不了字的可以按手印。非得一定要非亲属,自己也没能力完成,原则上可以找人代签。不过很麻烦,最好要有关部门出具证明。以免以后发生纠纷。像是公证处的公证证明等,类似有法律效益的文件。
卫生部目前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明确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卫生部明确要求从2010年3月份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规范》首先明确,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与之前试行版相比,在“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基础上增加了“规范”的书写要求。
《规范》对于病历书写过程中可能出现错字的情况,特别指出:出现错字,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同时强调,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
《规范》要求,病历应当按照规定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规范》的最大亮点,是对“同意书”的内容作出“人性化”修改,除保留“手术同意书”外,还增加了“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民意书”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实施治疗的相关情况,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并发症等,由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与试行版相比,《规范》对“同意书”的措辞改为“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的医学文书”;试行版的“患者签名”改为“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