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③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5.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2)有申请或委托方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或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死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体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式。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作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变描述性尸检报告。
8.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1)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定交纳尸检费用者)。
(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
(3)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成协者。
(4)死者死亡超过48h未经冷冻或冷冻超过7d者。
(5)疑因或确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病例,尸检方不具备相应尸检设施条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