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为李红安排了化疗,一共做了7天的化疗。但医院并没有进行确诊癌症必须的病理检查。
一周后,依据病理报告,医院最终诊断李红得的病是“盆腔结核”。
法院委托大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不是癌症,为啥给我化疗啊,居然不构成医疗事故?”李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化疗对人体不可避免会造成一定的损害,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判决医院赔偿李红5000元。
日前,经法院调解,医院一次性付给李红经济赔偿5万元,此事就此了结。
李红的案子一波三折,最终获得5万元赔偿,相对于化疗的痛苦、打官司的艰难,这些赔偿聊胜于无,李红受到的伤害已经无法挽回。
轻易就对患者进行化疗的背后,除了缺乏责任心还有没有利益驱动?希望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能够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