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艾滋病等已经不是单纯的疾病,乙肝、艾滋病患者由于受到歧视而报复社会,已经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乙肝、艾滋病不同于一般疾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如何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同时,充分考虑患者的权利,是政策制定者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乙肝、艾滋病传播途径大致相同,主要通过血液、性以及母婴传播,因而只要能对乙肝、艾滋病的传播途径进行有效防治,就可以有效地防止疾病的传播,公众对此完全没必要恐慌。而目前对乙肝、艾滋病的歧视,正是由于人们对于其恐慌所造成。这种恐慌除了源于对疾病缺乏科学性的了解之外,还因为某些规定或制度加强了这种影响。
在一些地方的《公务员体检标准》中,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使得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剥夺了其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权利。这种以“维护公共利益”面目出现的规定或制度,可以说,故意放大了乙肝病毒的不良后果,加重了人们的恐慌。
其实歧视性的规则或制度反而不利于对疾病防治。因为如果歧视乙肝、艾滋病感染者,就很可能导致这些患者作假、隐匿他们的病情,可能让公众更加不清楚谁是乙肝、艾滋病感染者,以至于在日常生活和其他的行为中,失去了一个有利保护的机会。既不利于患者本人,也不利于社会的防治工作。
目前,我国政府在制定相关决策、政策时也越来越科学、民主。据了解,国家在制定艾滋病立法方面就很慎重。由于对艾滋病高危人群性传播方面的干预,涉及到个人隐私,如包括婚检和其他的检查是否强制进行,也听取了多方面的意见。无疑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与保护公众的健康权利之间有一定的矛盾,但政府能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重视患者的权利无疑是一种进步。据悉,国家卫生部已经颁布了艾滋病感染者的处理意见,在这个处理意见当中,明确规定了应该保护艾滋病人的权利,保护他的隐私权。目前,一些地方已经修改了对乙肝患者的歧视性的录用标准,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患者权利的尊重。( 2004-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