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系一起因侵犯患者知情权而产生的民事赔偿案件。本案中,成为知情权侵权对象的患者系一名播音员,而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手术系声带息肉摘除术。由于医疗行为中的手术行为是以对患者身体实施“破坏”来完成,故医院在手术前应在尽可能的条件下取得患者同意,其行为实质属于“允诺阻却违法”,即患者的同意是违法性阻却事由,因此,如何判断本案的侵权性质以及如何裁量侵权责任的范围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本案系对患者享有的知情权作出有效保护,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与采信、法律适用上难度较大的医疗差错侵权赔偿案。该案审理的亮点在于,合议庭在对案件所涉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患者的知情权、院方的告知义务、医院过错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法律适用等诸多法律问题进行充分阐述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准确把握了知情权的内涵,并正确认定了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提出这一责任可能是物质利益损失,也可能仅表现为对患者精神上造成损害的赔偿,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最终作出正确裁判。该案对于规范医院的医疗行为,保护患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权知悉与其生命健康权相关的信息并对此作出选择、决定”等与知情权相关的权利,患者知情权的内容不仅包括患者有权知悉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还包括患者有权在知悉基础上进行自主选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治疗方案等权利内容,这是患者的一项法定权利。这一权利的法定化使得医院向患者告知并取得患者同意的行为已不仅是医疗习惯或技术操作规程中的一个步骤,而属于医疗人员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医疗机构违反这项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对患者知情权的确定更在于体现对患者人格尊严和个性化权利的尊重,故患者知情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失衡的是患者的精神利益,导致患者精神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因此,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救济方式与侵犯人格权的责任承担方式相一致。